《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以考勤卡或者其他證據作為員工遲到違紀事實的基本依據,並有權扣除相應的工資作為對其遲到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處分;勞動者違紀累計達到嚴重程度時,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