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通過各級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 .因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發生的糾紛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發生的糾紛;因收回或調整承包土地發生的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糾紛;因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可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