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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水管滲漏的新規定

《民法典》中關於水管滲漏的新規定如下:

1,保修期內開發商責任,非人為原因造成的,開發商應承擔全部責任;

2.物業的責任肯定不是物業造成的。但如果物業疏於管理,或者出現問題沒有及時處理,導致損失擴大或者出現更嚴重的問題,那麽物業應該承擔責任;

3.公平責任對於已經過了保修期的房子,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過錯)。如果防水層自然老化,維修費用根據實現情況由當事人分攤,壹般壹人壹半;

4.壹般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漏水,業主或租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285條,

受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法第三部分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解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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