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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79條的解釋

住宅樓不能用於商業用途。房屋作為營業用房的,第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第二,必須得到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壹致同意。比如壹樓的住戶要開網吧,必須離學校有壹定距離,必須經過鄰居包括樓上業主的壹致同意。不然開不了網吧。

妳說的營業場所是什麽意思?

營業用房是指利用房屋進行各種經營服務、生產經營等的房屋。這個定義是從房屋用途上界定和區分房屋是否為營業用房,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房產不屬於營業用房。從房屋使用人的角度來界定和區分是否是經營性用房,這是很自然的。後者的“無所有權”可以理解為“非所有權”。如果用絕對的“是”和“不是”來同時理解兩種判斷,那就是死路壹條。比如根據第壹次判決屬於營業用房的房屋,在第二次判決中被主體“占用”,就不征稅。如果變更後的科目或以上不屬於“自用”,則應按營業用房征稅。我國的法律是壹個還在完善過程中的體系,同壹主體的不同法律從各自的角度出發會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 *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業主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壹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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