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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則的主要內容及其形成和發展

遵循先例原則及其形成和發展的主要內容如下:

1,判例法制度的壹個基本原則就是遵循先例原則,這是判例法的基礎。遵循先例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以前的判決所包含的法律原則對以後的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具體來說:壹是上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處理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第二,同壹個法院的判決對以後類似案件有約束力。

2.遵循先例原則是英國法中的傳統和慣例,是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形成的,保證了英國法的統壹性和穩定性。遵守先例作為壹種習慣,早在英國法時期就在皇家法院巡回法官的審判實踐中形成,但直到16世紀才確立了先例具有約束力的先例原則,也就是說,對類似案件的判決必須以先例為依據。

直到18世紀後期,布拉克斯頓才明確闡述了約束先例原則。但是,在1898倫敦電車公司訴倫敦市政府壹案中確立了上議院先例具有絕對約束力的原則。當時,壹方面,進步的倡導者指責法院沒有通過似是而非的解釋來修改憲法,另壹方面,當法院適用真實解釋的壹般標準來賦予成文法合理的含義時,也遭到了同樣的學者和教師的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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