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所以處於最高的法律位階,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這裏的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以國家主席令公布的規範性文件。它們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地位低於憲法,高於行政法規。
3.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並以國務院令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位階和效力級別低於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
4.規章又稱政府規章或行政規章,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應該是最低位的。
非典型法律形式的法律地位;
1,法律解釋。至於法律解釋的法律位階,法律至今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有三部法律規定了法律解釋與被解釋的法律之間的有效關系。在法律解釋中,解釋的方法和被解釋的方法具有同等效力。
2.授權立法。授權立法是指立法機關基於立法授權進行的立法活動。
3.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就政治、經濟、貿易、法律、文化和軍事等方面規定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
4.行政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政府之間就政治、經濟、貿易、法律、文化和軍事事務簽署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