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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中賠償與補償的區別

法律分析:1。賠償是補充性和懲罰性的。因此,如果獲得補償,其值必須小於相應目標的補償金額。懲罰性是為了懲罰行為人的行為,賠償只是為了彌補行為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不具有懲罰性。2.賠償來自於無過錯形式的公平原則。比如張三撞死了壹個闖紅燈的人,他沒有責任。而是因為對方已經死了。按照公平原則,還是要適當補償的。賠償涉及過錯,侵權違約是賠償。

賠償與補償的法律區別是:賠償是補充性的,補償是懲罰性的;賠償來源於無過錯形式的公平原則,賠償涉及過錯;發生的基礎不同;性質不同;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等。

賠償是指賠償方沒有法律上的過錯,只是因為法律行為給對方造成了法益損害。從公平原則來說,應該給予補償,需要考慮雙方的利益平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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