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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為加強對與公安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安規章的解釋工作,明確職責權限,統壹解釋程序,確保準確執法,結合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下列法律、法規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壹)國務院授權由公安部解釋的行政法規;

(二)公安部發布的規章;

(三)公安部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公安工作條例;

(4)公安部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第二條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裝的國家公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擔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責。

第三條公安部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公安工作,是全國公安工作的領導和指揮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區域公安工作的領導和指揮機關。

第四條公安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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