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妳有權向個人和機關(執法機關除外)要求恢復、返還妳的合法財產。第三,學校規定不允許學生帶手機到學校,但沒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學校無權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立學校,但學校只能是學校,永遠不能成為執法單位。但是有些學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這是違背法律的,是違法的。照例應該廢除。四:《教師法》沒有“沒收、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而且《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規定,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物權法》中的權利是法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