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條監獄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第四條監獄應當依法監管罪犯,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文化、技術教育。
第五條人民警察在監獄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七條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第六十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武裝力量、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各界人士和罪犯親屬應當協助監獄教育改造罪犯。
擴展數據
監獄改革的主要內容:
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材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采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監獄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1.監獄要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思想教育。
2.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考試合格的,由教育部門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
3.監獄應當根據罪犯釋放後監獄生產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4.監獄鼓勵犯人自學。如果他們通過審查,有關部門將頒發相應的證書。
5.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應納入當地的教育計劃。監獄應當設置教室、閱覽室和其他必要的教育設施。
6.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參考數據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