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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交通警察處罰的措施

壹、對交警做出的責任認定不滿意怎麽辦?

1.對交警作出的責任認定不服的處理方式如下:

(1)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審查期間,任何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審查終止;

(2)可以通過信訪渠道向市公安局或監察部門信訪。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後三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復議、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閱、復制、提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上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

二、交通違法如何申請復核

1.當事人對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有異議的,需攜帶車輛行駛的相關證件及其復印件到違法信息采集地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2.違法行為收繳機關為轄區大隊派出所的,向各分局或大隊申請;

3.征收機關為交巡警支隊巡邏服務大隊的,向支隊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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