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就業協議,“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的簡稱。就業協議的法律效力分析如下:(1)民事契約論民事契約論認為,就業協議作為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表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三方在互利基礎上,通過自主選擇、自願協商達成的,是三方合意的產物,充分體現了民法中的自願原則。此外,協議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簽訂協議時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沒有隸屬關系和管轄關系,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履行職責。(二)預約合同理論預約合同理論認為,大學生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未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所謂“約定”,是指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某壹合同的合同;將來要訂立的合同叫“本合同”。該理論認為,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未來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未來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是就業協議的主要內容。(3)附條件合同附條件合同說的是就業協議是附加生效條件的合同。有效條件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接收。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壹定的條件,合同的效力以條件的達成或不達成而確定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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