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許可發送他人照片,屬於侵犯肖像權;
2.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合理實施下列行為:
1.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持有人的公開肖像;
2.為開展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要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3.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宣傳肖像權利人的肖像;
4.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要制作、使用和宣傳肖像所有者的肖像;
5、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所有者肖像的其他行為。
綜上所述,肖像權是指人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復制權、使用權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簡單來說,肖像權人不僅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肖像權,而且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使用其專屬肖像。根據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他人許可發送他人照片,構成侵犯肖像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19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