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思自治原則。主張勞動合同當事人自主選擇準據法。
(2)適用雇員慣常工作所在國的法律。當雙方沒有選擇適用法律時,應適用雇員通常工作的國家的法律,即勞工進行地的法律。目前,這壹原則已被廣泛認可。
(3)適用雇主所在國的法律。這壹主張是從用人單位的利益出發,認為勞動者既然被用人單位聘用,勞動合同就應適用用人單位所在國的法律。在雇用大量外籍工人的國家立法中,情況往往如此。
(4)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或最有利於保護員工利益的原則確定準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