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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審批的程序是什麽?

法律分析:批準項目需要以下程序:

1.對需向國家、省、市發改委申報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按要求準備好所有相關文件,上報區發改局。業務部門起草上報文件,經總監辦會簽後逐級上報。辦理時限為收到完整相關文件後5個工作日;

2、區級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項目單位需提交申請文件;

3、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後,由發展改革局業務司直接辦理,經局長辦公室會簽後,出具批準文件或審批、備案通知書。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給予答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項目審批時間的,及時通知項目單位並告知理由;對不能審批、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項目單位,同時以書面文件形式告知理由;

4.發改局審批、核準、備案的所有文件,應在完成後2個工作日內報送發改局辦公室歸檔保存;

5、自本文發表之日起。

法律依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項目單位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以下文件:

(壹)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在批準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改建、擴建的項目不需要進行用地預審);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四)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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