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1)是強制性行政行為;(2)嚴格,只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技術規範操作,尊重客觀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壹款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後,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內履行。
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責任的批復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無法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患者請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醫療事故等級和責任程度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醫學會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確定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等級。二級、三級醫療事故等級無法確定的,應當按同壹等級確定。責任程度根據總的責任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