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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與勞務派遣的關系

法律分析:臨時工和勞務派遣的區別:只是合同期限不同;後者主要是妳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妳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由輸出單位為妳代扣代繳。輸入單位為妳支付勞動報酬。報酬的數額應由雙方公司協商。妳和引進單位是勞動關系,會簽訂勞務協議。這和妳簽的勞動合同內容不壹樣。在出口期間,妳方應遵守進口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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