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緩報的,是犯罪。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隱瞞、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規定》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壹個行為同時違反兩個違紀構成要件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性處理。當隱瞞是構成要件之壹或者是其他處分行為的必然結果時,壹般不再單獨作為處分認定。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股票等財物的,收受本身就是非法的,占有是收受財物的必要要件,否則不能認定為收受。既然是違法或者非法占有,隱瞞所收受財物是必然的後續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上壹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逃匿的,拘留十五日以下;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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