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範圍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車管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車管所在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如實向車管所提交所需資料,如實申報所需事項。
第五條機動車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和打印機動車駕駛證。非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和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壹,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經辦人員的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信息,並能將相關信息實時傳輸至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方便群眾查詢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相關規定,下載使用相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