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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協議壹定比舊協議更有效嗎?事實都是基於新協議?

新協議屬於雙方訂立的合同,舊協議屬於雙方已經放棄的合同。確定協議的標準必須以雙方當時簽訂的新協議為準,並具有法律效力。舊的協議已經廢棄無效。所訂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不予承認。

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雙方必須依法訂立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法律不予認可和保護。這樣,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合同的訂立也就失去了法律意義。合同的效力應從兩個方面來判斷。1.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否滿足。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二是合同是否屬於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合同效力的確認需要在雙方協商壹致的基礎上進行。特別是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隨意作廢,只有雙方達成協議後,合同才能撤銷或作廢。如果要撤銷合同,必須取得雙方的同意,否則就是違約,擅自撤銷合同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事實標準的依據應以雙方簽訂的新協議為準,而舊協議屬於未生效的廢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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