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分數匯總計算錯誤;
(二)分項得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在客觀評價因素上得分不同的;
(四)評標委員會認定得分異常偏高或者偏低的。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書面報告。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法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除資格審查錯誤、分數匯總計算錯誤、分項分數超出評分標準範圍、客觀分數不壹致、分數被磋商小組壹致確定為異常高或者異常低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咨詢小組未按照咨詢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並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