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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和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主觀性:

1.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由法律、法規規定。2.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4.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法律客觀性:

《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第(壹)項至第(六)項,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施前,應當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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