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調查指引》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壞賬管理。
(1)認真梳理、審核和完善不良貸款的法律文件和相關管理資料,包括紙質文件和相應電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監控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和申請執行期間,及時主張權利,確保債權始終受到司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