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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服務所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壹、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範圍: (壹)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和代理;(二)請求支付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三)請求支付社會保險、最低生活保障、撫恤金、救濟金和勞動報酬的;(四)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農村“五保戶”、患有嚴重疾病的人請求侵權賠償的;(五)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六)見義勇為人員請求獎勵和保護的;因見義勇為行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近親屬要求賠償或者經濟補償的;(七)農民工因勞動報酬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賠償的;(八)請求國家賠償;(九)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務。2.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和條件: (壹)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必須是經濟困難或者因遭受意外事故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以及人民法院指定在刑事訴訟中為自己辯護的被告人。(二)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以下相關材料: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2.經濟困難證明;3、申請法律援助事項及相關證據材料。經濟困難標準參照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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