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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壹戶兩宅政策

法律分析:對於“壹戶多宅”和空置房屋,各地應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出多余宅基地。在實踐中,自願退出多余宅基地的村民將得到補償或政策鼓勵。當然,依法將“壹戶”劃分為“兩戶”,是解決“壹戶多房”的另壹個重要途徑。壹個“戶”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多人,通常以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簿為準。如果在戶口簿上登記的是四口之家,那麽四口之家視為壹戶,壹戶只能申請壹處宅基地。2.“壹宅”指的是壹處宅基地,壹個村民在村裏只能擁有壹塊集體建設用地。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1.農村壹戶壹宅標準(1)小家庭:指3人以下,申請宅基地建築面積不超過75平方米。(2)中檔戶:四至五人,申請宅基地建築面積不超過110平方米。(3)大家庭:指6人以上,申請宅基地建築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2.壹戶壹宅的政策法規何時實施?1986實行壹戶壹宅的農村政策法規,但農村居民並不太在意,處於盲目擴張狀態,這幾年逐漸規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售或者出租房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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