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學前教育法律政策取得了快速健康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學前教育的發展,提高了學前教育質量。主要表現在:壹是學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得到確立,學前教育被納入我國學校教育體系。二是提出了發展學前教育的方針,即“動員和依靠壹切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發展學前教育”。第三,明確學前教育的根本任務,即“貫徹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對幼兒進行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幼兒園還為家長參加工作和學習提供便利條件”。“幼兒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學校教育和終身教育的基礎階段。城鄉各類幼兒園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實施素質教育,為幼兒的終身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第四,改革了學前教育管理體制。9月11日,國家教委頒布《幼兒園管理條例》,規定幼兒園管理遵循屬地負責、分級管理、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五是制定了幼兒園的設立標準和登記制度。第六,促進了學前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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