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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把文件轉移通知的收據寄回去嗎?

法律分析:1,原單位的工作人員肯定會找檔案接收單位要收據,否則以後他要負責找回丟失的檔案。

2.接收單位不給收條是脫不了責任的,因為之前有文件移交函,郵寄的話也有收條記錄。

3.當事人自己私運檔案是不明智的。以後脫離人事機構監管的檔案,就成了沒人收的廢紙,當事人的權益就得不到保障。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辭退、開除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在壹個月內將其檔案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被勞動教養或勞動改造的職工,原單位準備今後錄用的,其檔案由原單位保管。

第十九條移交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采用機要運輸方式交付或者專人送交,不得郵寄或者帶給本人。(二)移交的檔案必須按照《企業職工檔案移交通知書》(見附件二)的統壹規定進行登記,並密封包裝。(3)不得扣留或分批轉移轉移的材料。(四)接收單位收到檔案後,應當在回執上簽字蓋章,並立即返還。如果轉出單位逾期壹個月未收到回單,應及時索要,以防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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