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以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第37-1條因利用職務之便犯罪或違反職務所應盡之特定義務而被判刑者,人民法院得根據犯罪情形及防止再犯之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