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案件受理階段:立案庭將案卷材料移交承辦人,送達起訴書,指定辯護,提供證據(如委托律師,律師可代為提供證據,需出具委托書),確定開庭時間,做好開庭前準備工作。
3.調解:調解是處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如果能通過調解解決,就不要用判決。如果需要判決,壹般需要先調解。辦理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調解盡量就地進行。
4.當庭審理:法官通過當庭審理,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客觀認定民事案件事實,全面審查證據,分清是非,公正處理民事案件,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爭議事實查明的,可以當庭宣判;因故不能當庭宣判的(如合議庭需要進壹步評議,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可以擇日宣判。
動詞 (verb的縮寫)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壹般由第壹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拒不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6.上訴和再審:當事人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條應當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