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了客戶的權益。客人預訂房間後,就與酒店形成了合同關系。如果酒店未經客人同意取消或退房,可能導致客人無法按原計劃入住酒店,侵犯客人的合同權益。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違背消費者的意願,擅自改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質量、數量、價格,或者單方解除合同。
酒店壹般不能強制客人退房。合同履行前,酒店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人入住。合同期滿後,酒店有權拒絕客人入住,雙方均可按合同約定承擔義務、享受權利,客人應及時退房,房屋應符合相應狀態。
綜上所述,如果酒店未經客人同意取消或退房,客人可以向酒店提出投訴,要求賠償。如果客人受到了很大的損失,酒店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