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和執行醫囑是護士護理病人的法律依據。護士在執行醫囑時,應熟悉各種醫療護理常規,各種藥物的作用、副作用和使用方法。護士在得到醫囑後,要認真核對,確保無誤後,準確及時地執行。無故篡改或不執行醫囑是違法的。
(2)在獨立完成護理活動時,要明確自己的職責,工作單位的政策和工作要求。如果超出了自己的職能,或者沒有遵守規範的要求,對傷害患者就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3)委托他人進行護理時,必須明確委托人是否具備承擔工作的資格、能力和知識,否則委托人對後果負有不可推卸的收集和整理責任。
(4)書寫臨床護理記錄時,應準確、及時、完整,包括體溫單、執行醫囑記錄、病人監護記錄、護理病例、護理計劃等。
(5)入院和出院。
擴展數據:
《護士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護士在執業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壹)發現患者病情危重而未立即通知醫生的;
(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三)泄露患者隱私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援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護士執業證書被吊銷的,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執業註冊。
參考:百度百科-護士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