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勞動法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性:

法律關於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勝任工作且在擬續簽時無重大過錯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上一篇:就業歧視的識別與法律治理
  • 下一篇:砸碎別人車的所有車窗應該負什麽法律責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