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學校建設標準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按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規定發放。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使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經費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生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