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壹)破壞衛星定位裝置,惡意幹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二)偽造、篡改或者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執法部門對丟失北鬥線的車輛進行罰款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不服處罰決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主張撤銷或者變更,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合法權益。
但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規定有異議的,在提起行政復議時也可以提出對規定文件的合法性審查。這也是法律賦予我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因衛星定位裝置無法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壹)破壞衛星定位裝置,惡意幹擾或者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二)偽造、篡改或者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