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壹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對方。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要約人通過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準備。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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