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極洲致力於和平目的。《南極條約》明確規定,“南極洲只應用於和平目的”,禁止采取壹切軍事性質的措施,如建立軍事基地、建造堡壘、進行軍事演習和試驗任何種類的武器。禁止在南極進行任何核爆炸。
(2)科學研究和國際合作自由。《南極條約》規定了在南極進行科學調查的自由,並促進了為此目的的國際合作。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締約國應交流關於南極科學規劃的信息;科學人員的交流;交流南極科學考察報告和成果,並公之於眾;鼓勵與國際組織的合作。
(3)凍結領土主權要求。《南極條約》第四條規定,條約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放棄任何締約國在南極最初主張的領土主權權利或領土要求,或因其或其國民的活動或其他原因而放棄其在南極的領土主權要求的任何依據,或損害任何締約國在其主張或依據上承認或否認任何其他國家在南極的領土主權的立場。然而,在該條約有效期內發生的所有行為或活動不應構成主張、支持或否認對南極洲領土主權的依據,也不應在南極洲創造任何主權權利。在條約有效期內,不得向南極洲提出新的或現有的領土主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