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置職責,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汲取教訓、挽救生命,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第五條監察機關應當堅定不移懲治腐敗,推進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規範權力運行,加強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潔教育,引導公職人員提高意識、勇於擔當、依法履職,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的其他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壹)超越行政違法行為時效,或者超越刑事追訴時效,尚未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
(二)被追究行政法律責任,需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
(三)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時,對被調查人事實簡單、清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違法行為壹並進行檢查。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在成為監察對象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