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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書面傳喚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對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二條訊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在違法嫌疑人的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傳喚違法嫌疑人到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

第五十三條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無正當理由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和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法嫌疑人,經派出所所長、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家屬。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適用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第五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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