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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行政案件中的處罰錯誤

法律主觀性:

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申訴或者舉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委托處罰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判決,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履行該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權限的;(五)以權謀私;(6)明顯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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