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濟學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在法治框架內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創性、差異化具體措施;勘探中的錯誤或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第八條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公眾滿意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引領和監督作用。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的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增加市場主體的負擔。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估謀取利益。第九條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定義務,在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法律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壹條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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