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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開辦費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財產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職工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準備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和試運行)之日起的期間。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啟動資金由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建築安裝費2%的比例壹次性支付給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上述規定明確了開發商向物業部門支付的開辦費不是貸款,而是啟動資金。所以,向開發商索要開辦費時,可以參考“建築安裝費的2%”。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37條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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