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托人,受他人委托,代為理財。信托和商事信托的目的主要是實現對財產的管理和財產的保值增值。無法用金錢衡量的權利內容,無法實現信托產品的這壹目的,因此不能作為權利產品的信托財產。其次,委托人必須擁有產權處置權。信托關系的建立必然伴隨著權利的轉移,這就要求委托人對作為信托財產的財產權利擁有完全的處分權。這包括兩個方面:第壹,委托人必須合法擁有產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力。沒有所有權,就沒有處置權。委托人不得以屬於第三人的財產權設立信托。第二,產權必須是可轉讓的。養老金債權、退休金債權、撫恤金請求權等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權利,不得依法強制執行,委托人不得隨意處分,不得作為信托財產。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財產權利不能作為信托財產。第三,權利必須真實具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七條要求有明確的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在權利信托中,只有壹定的物權才能作為信托財產,在建立信托關系時物權必須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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