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兒子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債務壹般與父母無關,父母沒有義務償還。然而,如果父母是他們兒子債務的擔保人或與債務人在壹起,他們將不得不償還這些債務。如果兒子是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時可以要求父母償還債務。也就是說,在子女在世的情況下,“父債子償”在法律上是不合理的。如果成年子女死亡,就涉及到遺產繼承的問題,繼承人要清償死亡成年子女的債務。但是,金額以已故成年子女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簡而言之:無論死者在世,父母都沒有義務償還成年子女的債務。就算債權人追債,也是以這個成年子女名下的錢數為上限,經不起債權人的認可。我國法律沒有父親欠兒子的這種規定。也就是說,子女沒有義務清償父親的債務,除非繼承了他父親的遺產,那麽他們同時繼承了他的債務,然後就有了返還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 *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