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分為蒙古、色目人、漢人、南人四個等級,政治待遇和法律地位都有嚴格規定。蒙古族地位最高,色目人次之,漢族和南人地位最低。政治上規定中央和地方官員都要蒙古人或色目人,只有漢人和南方人可以當副職。特別是在中央統治機構中,中書省、樞密院、禦史臺等職位多由蒙古人擔任,只有少數漢人在短時間內擔任樞密院職位。至於軍機要職,漢人和南方人是不允許擔任的。在每壹個地方道、府、縣,蒙古人和色目人都被任命為掌握實權的大路華池,而漢人和南方人只能擔任道的總管和府、府、縣的護衛。法律上規定,蒙古人打漢人,漢人不得報恩;蒙古人殺漢人時,只派兇手出征,為死者家屬燒埋銀兩,而漢人和南方人殺蒙古人時,則判死刑,交五十兩燒埋銀兩。漢族和南方人作案時必須紋身,蒙古族和色目人作案時不紋身。法律的規定還禁止漢人和南方人擁有武器和馬匹;禁止漢人和南方人打獵、習武、集會,包括迎神、廟堂祈福、夜行,甚至夜間點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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