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4、不損害國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1,兩者側重點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重在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律要件而被視為法律上的客觀存在;民事行為的生效,重在法律承認已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因為它們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
2.兩者的設立要求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基於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的壹致,包括行為人和客體;民事行為的生效以行為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誌自願真實、行為的合法性和標的物的確定性和可能性為基礎;
3.它們發生的時間是不同的。民事行為有法律要件才成立,必須具備法律上有效的要件(如登記等。)生效;有效的民事行為必須已經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為不壹定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