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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為民的宗旨

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聽了光榮的傳統教育報告,深受教育,讓我深深體會到我們的幸福生活來之不易,是無數先烈用鮮血和生命換來的。在新形勢下,我們黨仍然需要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以保持祖國的永遠繁榮昌盛。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體現在司法領域就是司法為民。司法為民,就是用好人民賦予我們的司法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長期的審判實踐表明,作為法官,不樹立為人民服務的觀點,就不可能全心全意為人民利益服務,也很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兩個方面是緊密結合的。立場觀點問題必須解決好,還有工作水平和司法能力問題。既要有司法為民的理念,又要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為民的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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