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於產權證/產權證既包含房屋狀況的登記,也包含土地狀況的登記,判斷房屋的用途只看“房屋的用途”。
2.房屋用途登記為:成套房屋、住宅、住宅、公寓、酒店式公寓、單身公寓,房屋用途為“住宅”。房屋用途登記為:商業、奧特萊斯、會所、辦公室、寫字樓、公寓式酒店、倉庫,房屋用途為“非住宅”。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登記,是指房地產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地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律事項記載於房地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房屋、樹木和其他定著物。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不動產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
第四條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程序的變更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