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緊急事件有四個基本原則。
詳情如下:
(1)信息公開性和真實性原則。
1,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信息。
2.突發事件信息的主動公開:政府必須統壹、準確、及時地發布相關信息。
3.編造、傳播突發事件發展或應急處置的虛假信息將受到處罰。
(2)社會動員原則。
國家建立了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確立了社會動員的基本應急原則。
(3)比例原則。
突發事件的突發性和緊急狀態的緊迫性要求賦予壹個組織或個人強制性的權力,並盡可能減少常規狀態下對這種緊急權力的限制。
(4)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預案是基礎,預案是浪費”,“有備無患”,“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是千百年來各種突發危機積累的共識,也是世界各國公共應急法律制度的相同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條、
應急反應應遵循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