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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可以篡改做司法鑒定嗎?

法律分析: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壹方認為存在更改病歷的可能,則應由提出異議的壹方申請鑒定。法院受理鑒定申請後,會組織雙方選擇鑒定機構,然後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論判斷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只有在醫療機構偽造、篡改的內容為關鍵詞、重要數據,影響對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的判斷,並可能導致案件審理結果的情況下,才能推定醫療機構存在上述行為,並使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比如只是對病歷非關鍵部分進行完善和改動,比如改錯別字和標點符號,補充患者自然信息等。在這種情況下,因為不會改變對醫療行為的判斷,所以與鑒定的焦點和案件的審理無關。因此,不應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使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條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判斷,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的方式、步驟和相關規則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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