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壹的,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逮捕的決定: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3.初犯、偶犯或未成年人可被判處不超過三年的刑罰;
4.對於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
5、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不需要直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或者不逮捕的決定。
二、違法行為的種類如下:
違憲行為是違反憲法的行為;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刑事法律法規的行為;民事違法是違反民事法律法規的行為;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的行為。
綜上所述,有些犯罪行為可以免除處罰,是因為這些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有些犯罪嫌疑人是初犯甚至是慣犯,被害人本身可能存在嚴重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
因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反職業所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